1、新型研发机构成为全球大势所趋
全球经济社会格局正进入深度调整期,科学技术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创新驱动发展是大势所趋。传统意义上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边界日趋模糊,科技创新链条更加灵巧,技术更新和成果转化更加快捷,产业更新换代不断加快,科技创新活动不断突破地域、组织、技术的界限,迫切需要研发组织形式的突破。高端创新人才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竞相争夺的热点,新型创新机构成为先进国家吸引创新人才、推动产学研结合、加快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美国在近两年内组建了4家制造业创新研究所、5家能源创新中心,欧盟、英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也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这表明,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大势所趋。
2、政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2015年发布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形成跨区域跨行业的研发和服务网络”。2017年发布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要求“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积极培育市场化新型研发组织、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新业态。对民办科研院所等新型研发组织,在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人才引进等方面与同类公办科研院所实行一视同仁的支持政策。制定鼓励社会化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意见,探索非营利性运行模式”。广东、江苏、陕西、上海和北京等省市均出台了相关政策,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尤其是广东、福建和重庆,专门出台了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文件。
3、走出“经济困境”的迫切需求
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回落,同时正处于“三期叠加”的特殊时期,各种矛盾聚合,产能过剩问题严峻,而新旧增长动力尚未完成转换,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要走出经济困境,将我国经济面临的危机转化为机遇,关键在于调节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使经济转型发展,而这归根结底要靠创新。因此,必须重视科技对我国经济的支撑作用,加速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紧密联合,为转型升级提供重要支撑。
4、传统研发组织的低效已不能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求
日益变化的社会和经济环境对企业的技术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而单个企业的资源是有限的,特别是智力资源,因此,企业需要向外部学研机构寻求智力资源,实现资源互补。我国经过多年的探索,形成了多种产学研合作模式,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其也存在诸多弊端。具体而言,项目合作方式的产学研合作具有短期性、不连续性,不利于企业持续进行创新;产业技术联盟是基于契约式的较为长期的合作,但是联盟各方利益诉求有所差异,比如大学、科研机构等,看重的主要是科研成果的先进性和前端性,而企业是具有趋利性的,是要贴近市场的,相对来说更为关注技术的实用性或者说是短期性,这二者之前的矛盾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导致联盟的解散,因此,联盟是不稳定的;产权的不明确,使得共建的研发中心在风险分担和收益分配上易产生纠纷,缺乏持续成长的动力,制约研发中心的发展。虽然国家也成立了较多的科研机构来填补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研发组织缺位,但是,传统科研机构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其体制机制较为僵化,科研机构受体制机制的束缚较多,使得创新成果往往被束之高阁,未能产生现实的社会价值。科研与市场需求存在严重脱节,制约了我国创新能力的提升,成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阻碍。显然,传统的研发组织已不能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求,无法充分调动学、研、企三者之间的合作积极性,形成创新合力,因此,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寻找新的研发组织形式,提高合作创新的效率。
5、国内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政治环境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方面,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已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实力雄厚,开放程度不断提升。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化,“权利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三张施政清单的开出,政府和市场的界限进一步厘清,市场更为公平公正,充分竞争,市场环境逐渐优化。与此同时,国家审时度势做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战略,科技创新在各地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各地政府和企业纷纷加大了对技术研发的支持和投入力度,高科技产业配套设施不断完善,创新基础不断增强。国家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创新环境日益优化,创新绩效不断增强,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我国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突破已有的体制机制束缚,探索更为灵活的、新型的科研体制,积极实施创新团队引进计划,引进了国外一大批各行业优秀领军人才,旨在通过人才的引进带动研发机构的建立,通过研发机构的建立和成长促进产业的兴起和壮大,这一系列的支持措施都为新型研发机构的萌芽和成长提供了政策保障和必要前提。
虽然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都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但新《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规定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四类机构形态,不同的机构形态具备不同的法定权利义务。对于不同法人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而言,落地实施将面临一些法律政策风险。在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新形势下,政府需要构建稳定权威、综合配套、精细协调的科技创新法治保障体系,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法人性质、功能定位、权利义务进行细化,鼓励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核心队伍稳定、人才流动顺畅、科教融合优质、成果转化高效及分配机制合理的现代治理体系,保障创新主体自主发展空间。政府可以通过公私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工具,引导和带动地方、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和各类投资机构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创新主体在全球布局研发机构,加快形成国际化协同创新网络。进一步加大研发和服务平台体系建设力度,使新型研发机构与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形成新型创新生态系统,突破制约产学研结合的体制机制瓶颈,加快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孕育兴起,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创新驱动发展是大势所趋。同时,也对科技创新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面临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压力,科技创新链条要更加灵巧,技术更新和成果转化要更加快捷,科技创新活动不断突破地域、组织、技术的界限,迫切需要研发组织形式的创新。新型研发机构作为培育和引进创新人才、推动产学研结合和加快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创新载体,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融合“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化应用”于一体的科技创新链条,能够尽快实现从源头创新到新技术、新产品、新市场的快速转换,尽快获取一批重大原创性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供重要支撑。随着科技要素在工业生产进程中的重要性持续提高,科研本身已经成为示范经济增长动能的重要引擎,未来以新型研发平台为基础,结合企业研发中心和传统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形成规模化、产业化的创新科技供应体系,将是我国科技体制转变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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